沈阳化工大学
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欧洲杯买球网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教(2014) 376号)有关精神,《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细则》(研究生(2018)24号)及《关于开展2020年度沈阳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究生(2020)59号),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和资金预算由校研究生工作部下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比例、标准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和研究生入学政策为准,以学院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绩以读研期间成绩为准,成果、奖励、参加活动须为上年度通知之日起至当年度通知之日止期间取得。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四)品学兼优,无考试不及格情况。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及未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二) 在研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 在研期间研究生各项奖学金、荣誉嘉奖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四) 延期毕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 在上年度通知之日起至当年度通知之日止期间有学位课成绩不及格者;
(六) 研三学生未获得足够的学术业绩者,学术成绩不小于10分(≥10分);
(七)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处分者。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主管领导、相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院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学院成立不少于5人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研究生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干事、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获奖学生符合规定的评审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对评审委员会的问询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被严肃处理。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按照学院各学科学生人数和由研究生工作部出示的获奖比例将名额进行分配,采用计分制评选。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考核计分按照“学分、学风、学术”三部分考核计分累加。
第十七条 学分包括学习成绩和国家英语六级成绩两部分。(研三不计算学位课成绩,只计算国家英语六级成绩)
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在研期间获得的成绩,计算方法为学位课平均成绩,以首修首考成绩为准。
英语等级考试加分标准:CET6 成绩≥425分 5分;
第十八条 学风是指学生在上年度通知之日起至当年度通知之日止期间参加学校活动、创新创业、荣誉称号等行为的积分总和,最高分不超过32分(佐证材料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示的名单)。
第十九条 学术是指学生在上年度通知之日起至当年度通知之日止期间参与学术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成绩获得。学生的学术成绩指标包括论文发表、专利公开及授权、著作权取得等,计算方法为所有学术成绩的总和。
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发表或录用函为准)、专利或成果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第一作者身份或者第二作者身份(我校导师是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文章或申请的专利。(注:未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署名的论文按照分值的一半核算)
第二十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我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省财政专项拨款后,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欧洲杯买球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后施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